汕頭市潮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潮南檢刑訴〔2018〕475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81198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廣東省普寧市**鎮(zhèn)**村**里**號**。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8年1月20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2月23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81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廣東省普寧市**街道**村**號。因犯搶劫罪,于2002年4月2日被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08年8月5日刑滿釋放。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7年12月20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1月25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5月4日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guān)于2018年5月31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17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通過同案人周某某(在逃)向被告人黃某甲開設(shè)的普寧市潤信金服公司借款27000元。2017年9月6日凌晨1時許,因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未能按照協(xié)議進行還款,被告人黃某乙、同案人周某某(在逃)、“外省”(身份不明)等人到潮南區(qū)陳店鎮(zhèn)瓦窯村綜合市場三樓被害人王某乙家處,將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強行帶至普寧市星際俱樂部KTV406包廂進行拘禁。凌晨2時多,被告人黃某甲伙同黃某乙、同案人周某某等人又強行將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guī)е疗諏幨泄谌f山茶莊賓館602房、608房進行拘禁。至18時左右,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又被強行帶至普寧市潤信金服公司拘禁。在非法拘禁期間,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同案人周某某等人多次對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進行毆打、恐嚇,要求二被害人還錢。至21時許,被害人家屬籌集27000元匯給王某甲,王某甲將錢還給潤信公司。隨后,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才被釋放。
經(jīng)鑒定,王某甲、王某乙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證人王某丙等人證言;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陳述;?
3.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
5.鑒定意見;?
6.其他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結(jié)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屬共同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樂琴
2018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甲城、黃某乙鴻現(xiàn)羈押于潮陽看守所;
2、證據(jù)目錄一份,案卷五冊;
3、隨案移送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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