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羅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羅檢刑訴〔2020〕166號
被告人黃某甲,曾用名黃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281982********,苗族,初中文化,務(wù)工,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羅甸縣,現(xiàn)住**鎮(zhèn)**園**號**棟**單元**室,無犯罪記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羅甸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8日被羅甸縣公安局取保候?qū)?。本院?020年8月25日重新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羅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甲近年來與妻子梁某某感情不和,導(dǎo)致梁某某多次回娘家并最終外出打工,斷絕與被告人黃某甲的聯(lián)系。2020年01月22日13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鎮(zhèn)**村委會路口處遇見梁某某,要求梁某某與其回家,梁某某拒絕與其回家,被告人黃某甲便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威脅梁某某回家,梁某某始終不同意與其回家,被告人黃某甲便用尖刀連續(xù)捅刺梁某某的大腿、手臂、手背和手腕等處,造成梁某某雙大腿及臀部、雙上臂、雙手手背、手腕處多處受傷。經(jīng)委托貴州省羅甸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害人梁某某損傷程度進行鑒定,被害人梁某某四肢損傷屬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彭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有法醫(yī)科學(xué)DNA鑒定書、法醫(yī)活體檢驗鑒定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黃某甲現(xiàn)場辨認筆錄、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因家庭矛盾便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羅甸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家迅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76544****
2.隨案移送案件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8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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