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平果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刑訴〔2020〕186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6241977********,壯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平果市,住平果市**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以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黃某甲因急需用錢,便以黃某乙的名義將其一輛福迪牌汽車以質押方式向莫某甲借款一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一個月。2020年3月11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因還款問題與被害人莫某甲在平果市禮賓路龍江華府“萬星名車”商鋪內發(fā)生糾紛,黃某甲持刀將莫某甲砍傷,莫某乙在制止黃某甲的過程中也受傷。經鑒定,莫某甲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莫某乙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黃某甲的家屬賠償被害人莫某甲的醫(yī)藥費8889元人民幣,賠償莫某乙的醫(yī)藥費278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受案登記表、門診病歷等傷情材料、借款合同及轉賬記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現(xiàn)場筆錄、扣押清單、賠償收據(jù)憑證、抓獲經過說明、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黃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的陳述;
5.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及辯解;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7.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廖秋琴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羈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隨案移送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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