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珠金檢公訴刑訴〔2020〕162號
1.被告人黃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黃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3.被告人黃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4.被告人陳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93********,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5.被告人劉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9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6.被告人黃某丁,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231989********,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賓陽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7.被告人葉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92********,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8.被告人陳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92********,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9.被告人鄧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25199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大足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10.被告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26198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樂山市夾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11.被告人陳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93********,漢族,大學本科,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路**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12.被告人謝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11987********,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石獅市蚶江鎮(zhèn)**路**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13.被告人葉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14.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4221993********,漢族,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縣**鎮(zhèn)**大道**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15.被告人陳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準逮捕,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取保候?qū)彙?/span>
16.被告人陳某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41989********,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9月6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灣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陳某甲、劉某甲、黃某丁、葉某甲、陳某乙、鄧某某、江某某、謝某甲、陳某丙、葉某乙、陳某丁、王某甲、陳某戊涉嫌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層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9日指定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6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分別于2020年1月20日、4月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4月以來,黃某戊(另案處理)通過租賃“**”網(wǎng)絡(luò)賭博平臺,招攬賭客到平臺賭博,從中抽頭漁利。在經(jīng)營過程中,黃某戊先后招攬了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以及同案人黃某庚、黃某己、謝某乙、陳某己(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廣東惠州、深圳、東莞等地先后建立賭博平臺工作點,同時招聘韓某某、陳某庚、易某甲、揭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為工作人員,通過微信、QQ等方式推廣“**”賭博平臺。賭博網(wǎng)站設(shè)有六合彩、百家樂、時時彩、體育賽事等賭博游戲,賭客投注后,黃某戊負責安排人員以取現(xiàn)的方式將平臺賭資進行轉(zhuǎn)移及分成。由于該賭博平臺不斷擴大發(fā)展,為逃避打擊,黃某戊與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及黃某庚、黃某己、謝某乙、陳某己等人商議,將“**”網(wǎng)絡(luò)賭博平臺從國內(nèi)轉(zhuǎn)移至越南海防市**小區(qū)運營,繼續(xù)招攬中國大陸境內(nèi)賭客到該平臺參與賭博。
2018年6月,黃某戊與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及黃某庚、陳某己、黃某己、謝某乙、黃某辛等人先后乘飛機到越南,做好賭博網(wǎng)站運營前期準備工作。隨后又從國內(nèi)先后招募了被告人陳某甲、葉某甲、鄧某某、謝某甲、黃某丁、劉某甲、江某某、陳某丙、王某甲、葉某乙、陳某乙、陳某戊、陳某丁等數(shù)十人到“**”網(wǎng)絡(luò)賭博平臺工作,從事賭博平臺推廣、宣傳、上下分等工作,工作地點設(shè)在**小區(qū),賭博站點從最初的三個站發(fā)展壯大到八個站。根據(jù)分工,每個站點均由管理人員、前臺以及后臺工作人員組成。管理人員負責各自站點全面工作,參與站點獲利分紅,前臺工作人員負責推廣平臺、招攬賭客等工作,按照底薪每月3000元加上個人業(yè)績10%(即賭客輸給網(wǎng)站賭資的10%)作為提成,后臺工作人員則負責向賭客提供充值、提現(xiàn)、解答賭客問題等服務(wù),并制作當日收支報表向黃某戊及各站負責人員匯報工作等,按照底薪每月5000元加上站點獲利的1%作為提成(自2018年3月以后轉(zhuǎn)正后保底8000元)。本案涉案人員在案發(fā)時的具體分工如下:
一站管理人員黃某甲,后臺工作人員陳某甲、陳某庚;二站管理人員黃某乙,后臺工作人員江某某;三站管理人員黃某丙,后臺工作人員劉某甲;四站管理人員黃某己,后臺工作人員黃某丁、陳某丙;五站管理人員謝某乙,后臺工作人員鄧某某、葉某甲(2019年5月20日前從事推廣、宣傳工作);六站管理人員黃某辛,后臺工作人員陳某乙、葉某乙;七站工作人員許某某、陳某?。话苏竟ぷ魅藛T謝某甲、陳某戊、王某甲(2019年5月18日前從事推廣、宣傳工作)。
為了更好管理賭博平臺,黃某戊與一至六站管理人員約定參與站點股份分成比例,七站、八站因獲利較少,全部股份則由黃某戊本人持有。具體股份比例如下:一站黃某戊占40%、黃某甲占40%、黃某庚占20%;二站黃某戊占45%、黃某乙占25%、黃某庚占20%、黃某甲占10%;三站黃某戊2017年至2018年6月占55%、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占75%;黃某丙2017年至2018年6月占10%、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占15%;易某甲2017年至2018年6月占25%;黃某乙、陳某己各占5%;四站黃某戊占55%、黃某己占25%、胡某某占20%;五站黃某戊占90%、謝某乙占10%;六站黃某戊占90%、黃某乙占10%。
該賭博集團事先注冊好大量微信、支付寶賬戶,綁定由賭博平臺工作人員提供或向其他人員購買的銀行卡、公司賬戶、商戶收款碼等用于收取賭資和出賬,并向提供銀行卡、公司賬戶的人員以每月每張卡500至數(shù)千元不等的價格支付報酬。前臺工作人員根據(jù)管理人員購買的微信賬戶招攬賭客到賭博平臺注冊賬號,賭客通過平臺提供的銀行卡、商戶收款碼、微信轉(zhuǎn)賬、支付寶轉(zhuǎn)賬、美團支付碼、銀聯(lián)碼等充值方式充值后,后臺工作人員根據(jù)賭客充值金額,按照一元人民幣對應(yīng)一個分值的規(guī)則,在賭客賬號內(nèi)充值等值的虛擬分值,賭客使用虛擬分值在平臺的六合彩、百家樂、時時彩、體育賽事等數(shù)十個賭博游戲中進行下注賭博。賭博結(jié)束后賭客需要提現(xiàn)的,在平臺發(fā)起提現(xiàn)申請,由后臺人員以銀行卡轉(zhuǎn)賬方式將現(xiàn)金轉(zhuǎn)給賭客并從賭客賬號上扣除相應(yīng)分值。賭博平臺獲利后,黃某戊會聯(lián)系專門取現(xiàn)人員,然后指令后臺工作人員通過銀行卡轉(zhuǎn)賬方式轉(zhuǎn)到取現(xiàn)銀行卡上取出現(xiàn)金后交給黃某戊或其妻子葉某丙(另案處理),再由二人支付給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等賭博平臺的股東或家屬。
經(jīng)初步統(tǒng)計賭博平臺八個站點相關(guān)收取賭資的微信、支付寶收入記錄、銀行流水,結(jié)合各被告人參與賭博平臺工作時間,計算各被告人具體涉案金額如下:
1被告人黃某甲作為賭博平臺一站、二站股東,并實際管理一站運營,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共收取賭資人民幣167695561.9元。
2被告人黃某乙作為賭博平臺二站、三站、六站股東并負責管理二站運營,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共收取賭資人民幣171075691.3元。
3被告人黃某丙作為賭博平臺三站股東并負責管理三站運營,其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27日,共收取賭資人民幣69132246.83元。
4被告人陳某甲于2018年6月7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64994715.52元。
5被告人劉某甲于2018年6月18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52473647.7元。
6被告人黃某丁2018年10月8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22312627.29元。
7被告人葉某甲于2018年6月28日之前在國內(nèi)從事賭博平臺前臺推廣工作,6月28日去到越南后繼續(xù)在賭博平臺第六站從事前臺推廣工作,2019年5月20日之后在第五站從事后臺上下分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其參與開設(shè)賭場賭資數(shù)額為人民幣19112634.02元。
8被告人陳某乙于2018年8月7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14094819.37元。
9被告人鄧某某于2018年9月18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15708595.37元。
10被告人江某某于2019年1月2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13664770.59元。
11被告人陳某丙于2019年3月4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8259405.98元。
12被告人謝某甲于2018年10月1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7400065.37元。
13被告人葉某乙于2019年2月20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5208248.9元。
14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前臺工作,于5月20日前后轉(zhuǎn)到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其參與開設(shè)賭場賭資數(shù)額為人民幣6300365.31元。
15被告人陳某丁于2019年5月18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2705556.26元。
16被告人陳某戊于2019年6月1日被招募至越南從事賭博平臺的后臺工作,至2019年7月27日,共參與收取賭資人民幣644218.43元。
另查明,本案被告人鄧某某、江某某、王某甲、黃某丁在工作期間向“**”賭博平臺提供個人銀行賬戶、被告人葉某乙提供其家人的銀行賬戶供賭博站點收取賭資和轉(zhuǎn)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涉案手機、電腦、筆記本、銀行卡、U盾、鑰匙、檔案袋、護照等;2.書證:指定管轄材料、被告人戶籍、照片及前科材料、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說明、指認材料、銀行流水、出入境記錄、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公安部移交文件、友誼關(guān)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移交物品、文件清單、接收紀要、光盤制作說明、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等;3.證人證言:同案人黃某戊、黃某庚、陳某庚、黃某己、謝某乙、黃某辛、陽某某、陳某己、陳某辛、梁某某、葉某丙、易某乙的證言,證人彭某某、劉某乙、吳某甲、游某某、付某某、李某甲、徐某某、李某乙、吳某乙、劉某丙、劉某丁、李某丙、廖某某、易某丙、朱某某、張某甲、羅某某、張某乙、溫某某、林某某、陳某壬、李某丁、王某乙、李某戊、陳某癸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陳某甲、劉某甲、黃某丁、葉某甲、陳某乙、鄧某某、江某某、謝某甲、陳某丙、葉某乙、陳某丁、王某甲、陳某戊的供述和辯解;5.扣押、辨認、勘驗等筆錄;6.電子數(shù)據(jù):涉案手機、電腦提取的電子證據(jù),支付寶、微信轉(zhuǎn)賬記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乙、陳某甲、劉某甲、黃某丁、葉某甲、陳某乙、鄧某某、江某某、謝某甲、陳某丙、葉某乙、陳某丁、王某甲、陳某戊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陳某甲、劉某甲、黃某丁、葉某甲、陳某乙、鄧某某、江某某、謝某甲、陳某丙、葉某乙、陳某丁、王某甲、陳某戊以營利為目的,利用網(wǎng)絡(luò)組織賭博,接受他人投注,情節(jié)嚴重,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開設(shè)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作為賭場股東和實際站點管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陳某甲、劉某甲、黃某丁、葉某甲、陳某乙、鄧某某、江某某、謝某甲、陳某丙、葉某乙、陳某丁、王某甲、陳某戊系賭場工作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謝某甲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犯罪,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乙、陳某甲、劉某甲、黃某丁、葉某甲、陳某乙、鄧某某、江某某、謝某甲、陳某丙、葉某乙、陳某丁、王某甲、陳某戊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珠海市金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閩粵
??????????????????????????????????檢察官助理?盧婉瑜
????????????????????????????????????2020年5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陳某甲、黃某丁、葉某甲、陳某乙、鄧某某、江某某、謝某甲、陳某丙、葉某乙、王某甲、陳某戊現(xiàn)羈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劉某甲羈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陳某丁被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拾陸冊,光盤拾張,移動硬盤壹個
3.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存放于金灣分局
4.《量刑建議書》拾柒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拾肆份
6.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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