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龍檢刑訴〔2020〕3297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224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經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黃某乙,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5281197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普寧市,住普寧市**農場**村**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販賣毒品罪,經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黃某乙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自2020年1月至6月,被告人黃某乙在廣東省普寧市**農場**村路邊多次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給被告人黃某甲;黃某甲向黃某乙購買冰毒后,又將毒品販賣給違法行為人徐某某、黃某丙,并容留徐某某、黃某丙二人在自己的住處深圳市龍崗區(qū)**路**號**房吸食毒品。被告人黃某乙、黃某甲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4日18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向被告人黃某乙求購毒品冰毒,黃某乙表示可以向其販賣價值400元人民幣的冰毒,雙方約定在普寧市**農場**村**站旁附近路邊交易。隨后,被告人黃某甲和黃某乙在約定地點見面交易毒品,黃某乙將毒品交給黃某甲,并通過支付寶掃碼收取毒資400元人民幣。
2.2020年1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向被告人黃某乙求購毒品,黃某乙以上述同樣方式向被告人黃某甲販賣價值400元人民幣的毒品冰毒,并通過支付寶掃碼收取毒資400元人民幣。
3.2020年4月3日18時許,違法行為人徐某某、黃某丙讓被告人黃某甲幫其代購毒品冰毒,并支付400元購毒款給黃某甲。隨后,被告人黃某甲聯系被告人黃某乙要求購買毒品冰毒,并支付給黃某乙500元毒資,雙方約定在普寧市**農場**村衛(wèi)生站旁附近路邊交易。之后,被告人黃某乙攜帶毒品來到約定地點與被告人黃某甲見面,將毒品交給黃某甲,并通過支付寶掃碼收取毒資500元人民幣。
當晚,被告人黃某甲返回深圳住處深圳市龍崗區(qū)**路**號**房,違法行為人徐某某、黃某丙來到被告人黃某甲住處,黃某甲將毒品冰毒交給徐某某、黃某丙。隨即,黃某甲提供吸毒工具,讓徐某某、黃某丙在其住處一起吸食毒品。
4.2020年5月5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向被告人黃某乙求購毒品,被告人黃某乙以上述同樣方式向被告人黃某甲販賣價值350元人民幣的毒品冰毒,并通過支付寶掃碼收取毒資350元人民幣。
5.2020年5月21日晚,違法行為人徐某某、黃某丙來到被告人黃某甲的住處深圳市龍崗區(qū)**路**號**房,黃某甲取出之前從黃某乙處購買的毒品冰毒,和徐某某、黃某丙一起吸食。之后,被告人黃某甲通過微信轉賬收取違法行為人徐某某的購毒毒資250元人民幣。
6.2020年6月3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向違法行為人徐某某販賣價值400元人民幣的冰毒,并通過微信轉賬收取毒資400元,并約定當晚徐某某到黃某甲住處取貨。當晚,徐某某來到黃某甲住處深圳市龍崗區(qū)**路**號**房拿到毒品。隨即,黃某甲提供吸毒工具,讓徐某某在其住處一起吸食毒品。
2020年6月9日,公安民警抓獲吸毒人員徐某某、黃某丙和被告人黃某甲,并在黃某甲住處查獲吸毒工具一套。2020年6月16日,民警抓獲被告人黃某乙,并在其住處廣東省普寧市**農場**寨**號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08克和吸毒工具若干。經檢測,從違法行為人徐某某、黃某丙及被告人黃某甲的頭發(fā)中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黃某乙的尿液冰毒呈陽性。
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毒品、吸毒工具、手機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現場檢測報告書、違法犯罪經歷比對報告、搜查證、扣押文書、支付寶賬號信息及收款記錄、微信賬號信息及轉賬記錄、指認現場圖片、情況說明等;3.證人證言:徐某某、黃某丙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辨認筆錄、檢查筆錄、提取扣押筆錄、稱量、取樣筆錄;7.視聽資料:抓捕視頻、指認現場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販賣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乙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販賣,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美霞???????????????????????????????????????????????檢察官助理?謝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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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現羈押于龍崗區(qū)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冊、隨案移送清單一份、情況說明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十六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手機二部、吸毒工具若干(詳見隨案移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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