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鯉檢刑訴〔2019〕421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01199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四川省達州市,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街**號,現(xiàn)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路**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113021990********,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出生地河南省南陽市,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路**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黃某乙,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1196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四川省達州市,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qū)**鎮(zhèn)**街**號,現(xiàn)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路**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被告人牟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21992********,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四川省宣漢縣,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漢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qū)**路**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辯護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21時許,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民警蔡某某帶領輔警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到鯉城區(qū)**路**號租房,傳喚涉嫌強奸罪的被告人黃某甲到案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黃某甲拒不配合帶手銬,林某某欲使用強制力制服被告人黃某甲,但被告人黃某甲暴力抵抗,先后用手抓扯林某某的衣領,用腳踢踹林某某,用嘴咬傷李某乙的右手手指,毆打李某甲的頭部。為了幫助被告人黃某甲擺脫控制,同在租房里的被告人王某某不停推搡執(zhí)勤民警,用手抓林某某的雙手、臉部,并掐住林某某的脖子,還搶走李某乙佩戴在腰間的警棍并持警棍擊打林某某的頭部。當執(zhí)勤人員撤出出租房后,被告人王某某繼續(xù)持菜刀追趕執(zhí)勤人員,迫使蔡某某舉槍警告。在出租房外,被告人黃某甲繼續(xù)與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黃某乙一起拉扯林某某,并用手扇林某某耳光、撕破林某某的反光背心及制服上衣。民警蔡某某指揮執(zhí)勤人員進入警車內(nèi),準備暫時撤離現(xiàn)場時,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攔住警車并用力拍打車前蓋,阻攔警車駛離。后民警蔡某某打電話向浮橋派出所請求增援,浮橋派出所增援警力達到現(xiàn)場后,將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控制住。被告人牟某某見林某某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控制,對林某某進行推搡阻撓,并在被林某某控制時進行反抗。在此過程中,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的行為導致蔡某某外傷致體表累計3.47cm2擦傷;林某某外傷致面部累計10.2cm劃痕、體表累計21.83cm2擦傷、外傷致頸部累計3.7cm劃痕、體表累計7.lcm劃痕;李某乙右小指被咬傷致皮膚破損、外傷致體表累計0.29cm2擦傷;李某甲外傷致手部累計11.9cm劃痕。經(jīng)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李某乙、林某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蔡某某、李某甲的損傷程度不構成輕微傷。
案發(fā)后,相關執(zhí)勤人員接受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的賠禮道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出警情況說明、證人蔡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證言、泉州市公安局鯉城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書、提取筆錄、執(zhí)法記錄儀光盤、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共同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且屬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分別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黃某乙、牟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鯉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仲馨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甲、王某某現(xiàn)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黃某乙、牟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件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一張。
3、起訴書副本二十三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四份_。
5、認罪認罰具結書八份。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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