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雷檢公訴刑訴〔2019〕751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21980********,漢族,小學文化,廣東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非法經(jīng)營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14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雷州市龍門鎮(zhèn)龍門市場附近以85000元向一名男子(另案處理)收購香煙。黃某甲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將香煙存放在其住宅內(nèi)銷售給他人。時至2019年8月16日,廣東省雷州市煙草專賣局工作人員在雷州市**鎮(zhèn)**村**號黃某甲家中查獲102種香煙,共計3499條,涉案金額達409688.54元。非法經(jīng)營所得的現(xiàn)金已經(jīng)被黃某甲花費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扣押的香煙、記賬本等物證;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告人黃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等書證;3.證人黃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黃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8.其他相關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jīng)營香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jīng)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俊榮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羈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檢察卷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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