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刑訴〔2020〕30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1271966********,漢族,文化程度小學,農民,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清遠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禁漁期)17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北江河支流高田河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飛來峽鎮(zhèn)黃洞村委會帶三村河段(禁漁區(qū)),使用電魚工具進行非法捕撈河魚1.12公斤。公安人員當場抓獲被告人黃某某,并起獲魚竿兩條、水桶一個、電魚機電池一個等作案工具以及被捕獲的河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魚竿兩條、水桶一個、電魚機電池一個、捕獲的十九條魚;2.書證:常住人口個人信息表、到案經過、現(xiàn)場檢測報告、《關于黃某某涉嫌在禁漁期使用電魚方法進行捕撈案件的證明》;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勘驗、檢查、辨認、稱重等筆錄;5.視聽資料:抓捕、詢問、勘查等視頻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季煥爽
??????????????????????????????檢察官助理?何?,?/span>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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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被本院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6張。
3.扣押物品隨案移送廣東省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6.量刑建議書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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