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漢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漢檢一部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1241970********,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漢源縣人,住漢源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漢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8月4日被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侯審。
本案由漢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期間,被告人黃某某通過“淘寶網(wǎng)”購買鋼管、射釘槍、角磨機、黑色鐵質(zhì)握把(槍托)、紅外線瞄準器等后,在其家中將槍支零配件打磨、組裝成槍支并存放于家中。2019年7?月16日,被漢源縣公安局查獲。2019年9月6日,經(jīng)雅安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為,該疑似槍支系以火藥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槍支,具有殺傷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自制以火藥氣體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非制式、具有殺傷力的槍支1支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其有期徒3年,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漢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武毓明
檢察官助理:伍明英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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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住漢源縣**鄉(xiāng)**村**組**號,電話153281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名單1份。
4、涉案財物清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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