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檢二部刑訴〔2020〕1238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2621196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臨海市**街道**街**號。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臨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臨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23日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2019年10月,被告人黃某某從二外地商販(身份不明)處購進無質量合格證明文件的性保健品,在明知其購買的性保健品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在其開設在臨海市**街道**路**號的保健品店內予以銷售。2019年12月31日,臨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檢查,現(xiàn)場扣押到待售的黃金腎肽、偉哥腎黃金等性保健品14種285粒。經(jīng)臺州市食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其中扣押的炮王片、純爺們片等11種共263顆保健品中檢出西地那非成分,扣押的萬愛可10顆保健品中檢出西地那非、他達拉非成分。期間,被告人黃某某銷售蟻力神1盒10顆,得款人民幣50元。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向臨海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現(xiàn)場筆錄、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舉報信、情況說明等書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海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由南
助理檢察員:吳??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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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57589****;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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