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番檢一部刑訴〔2020〕Z66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5241983********,漢族,文化程度大專,群眾,戶籍地湖南省隆回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重婚罪,經(jīng)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6月28日被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08年2月2日,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彭某某在湖南省邵陽市隆回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結婚證字號:邵隆結字01080****號),婚后育有二女。2017年始,被告人黃某某在未與彭某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與范某某發(fā)展成男女朋友關系,后被告人黃某某與范某某以夫妻名義在本區(qū)**街**村**號**房共同生活在一起,并育有一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有配偶而重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錫鋒
檢察官助理:彭行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廣州市番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五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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