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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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檢一部刑訴〔2020〕590號
被告人黃某某(越南名HUYNH?**?**),女,1989年**月**日出生,越南籍,京族,普通護照號碼C321****,文化程度越南小學肄業(yè),現(xiàn)住江山市峽口鎮(zhèn)**村**號(戶籍地越南后江省**縣**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黃某某(越南名HUYNH?**?**)與中國籍男子張某某在山東省濱州市登記結婚,后兩人在山東省鄒平縣張某某家中共同生活,并在2017年12月12日舉辦婚宴?;楹簏S某某與張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黃某某于2018年自行回到越南,并一直在越南居住。
2019年11月,黃某某通過相親的方式在越南認識了中國籍男子毛某甲,后黃某某以阮某某(越南名NGUYEN?THI?**?**)的名字重新辦理了身份證和護照、單身證明,并于2020年1月22日進入中國,在未與張某某離婚的情況下,與毛某甲以夫妻名義在江山市峽口鎮(zhèn)**村共同生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婚姻登記檔案、越南結婚證書、護照復印件、前科查詢記錄、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毛某甲、毛某乙、楊某某、鄭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刑事檢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黃某某已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黃某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黃某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等因素,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毛卓獻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住江山市峽口鎮(zhèn)**村**號;
2.案卷材料1冊,證據(jù)目錄及證人名單1頁,其他材料詳見移送清單;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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