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公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3311949********,漢族,小學文化,住荔浦市**鎮(zhèn)**路**號。因涉嫌賭博罪,2019年10月3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黃某某糾集蒙某某、莫某甲、韋某某、謝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刑)在荔浦市**鎮(zhèn)**村**屯**房內以賭“兩門三公”的方式聚眾賭博。韋某某負責計分,蒙某某、莫某甲、謝某某在賭場內輪流發(fā)牌、做“活利”并抽取逢牌面六點贏的一方賭資40%作為營利放入“水籃”。同日16時許,公安人員查獲該賭場,并當場抓獲賭博人員21名及蒙某某、莫某甲、韋某某、謝某某,繳獲賭資人民幣8840元。
2019年10月31日上午,被告人黃某某在荔浦市**鎮(zhèn)**被公安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非稅收入一般性繳款書(存根)、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同案人蒙某某、莫某甲、韋某某、謝某某及證人古某某、劉某某、周某某、莫某乙等人的證詞;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陳建都
2020年5月8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本案偵查卷宗肆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及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隨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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