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504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溪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qū)**城**幢**室。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賭博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2月21日由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開獎信息,采用微信報碼、結算賭資的方式,在三明市梅列區(qū)多次利用手機微信、現(xiàn)金等方式收受鄧某某、謝某某、吳某某等人的投注, 并在賭博網(wǎng)站下注,共計人民幣115881元。
2019年2月22日,列東派出所民警在三明市拘留所將涉及毆打他人行政案件的被告人黃某某傳喚到列東派出所接受調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調取證據(jù)通知書,扣押決定書,戶籍證明,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表,到案經(jīng)過書證;2.證人鄧某某、謝某某、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認、提取等筆錄;5.微信轉賬記錄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賭博投注,數(shù)額達人民幣115881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明市梅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佳敏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區(qū)**城**幢**室,聯(lián)系電話1396789****;
2.隨案移送全案卷宗5冊,光盤6張;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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