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0〕99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9198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鎮(zhèn)**村**組**號。因犯搶劫罪,于2002年12月3日被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4月4日減刑釋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2011年7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本市官渡區(qū)**村村口處,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向他人販賣毒品時被公安民警現(xiàn)行抓獲,當場從購毒人身上查獲毒品可疑物凈重0.921克,經(jīng)鑒定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從黃某某所騎電動自行車上查獲毒品可疑物2包,其中1包經(jīng)稱量凈重13.828克,經(jīng)鑒定檢驗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毒品可疑物、電動自行車;2.書證: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微信轉賬記錄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提取、扣押、辨認、稱量筆錄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非法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4.749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販賣毒品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曦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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