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南市興檢刑訴〔2019〕517號
被告人黃某甲,曾用名:黃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726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天峨縣六排鎮(zhèn)龍灘路008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8月26日被廣西天峨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西鄉(xiāng)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西鄉(xiāng)塘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西鄉(xiāng)塘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制度。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0時許,陸某某聯(lián)系被告人黃某甲購買200元人民幣的毒品海洛因,并微信轉賬200****,被告人黃某甲又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將錢轉給一名叫小****,之后黃某甲騎自行車到了江北大道北永寧路口的公交站,小強將2包毒品海洛因交給黃某甲,其將一包比較多的毒品海洛因自己留下,騎自行車到了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中路20-1號的路邊將另一包毒品海洛因交給了陸某某,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在被告人黃某甲身上查獲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凈重0.21克)及作案用的一部華為手機,在陸某某身上查獲被告人黃某甲剛販賣給其的一小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凈重0.08克)。經鑒定,從所繳獲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檢出海洛因。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決定書;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情況說明、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刑事判決書;
3、證人證言:證人陸某某證言證明;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甲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報告;
5、稱量、取樣筆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照片,現(xiàn)場照片,稱量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進行販賣,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代斌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黃某甲現(xiàn)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一冊。
3.提訊證、換押證、認罪認罰具結書、開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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