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湘澧檢刑二刑訴〔2020〕207號
被告人黃某某,曾用名黃**,女,1971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324241971********,漢族,文盲,無業(yè),住湖南省澧縣**街道**組。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06月18日被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澧縣公安局執(zhí)行。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縣,居民身份證號碼4307231976********,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現住湖南省澧縣**街道**組。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06月18日被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澧縣公安局決定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兩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訊問兩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來,犯罪嫌疑人黃某某先后12次向吸毒人員龔某某、龍某某、孟某某、廖某某等人販賣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結晶(俗稱“冰毒”,下同),共計販賣冰毒約5.35克、麻古約0.3375克。其中,被告人伍某某參與向孟某某販賣冰毒1次約1.2克。2020年5月16日下午,澧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在被告人黃某某家中查獲冰毒0.25克。此外,被告人黃某某還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員劉某某、劉某某、彭某某、唐某某、龔某某、蘭某某在其家中和其田地小屋內吸食麻古和冰毒。其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黃某某、伍某某販賣毒品
1、2020年03月03日上午,孟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200元、現金20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孟某某冰毒約0.4克;?
2、2020年03月03日下午,孟某某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因無法聯系到被告人黃某某,便在其家門口呼喊。被告人伍某某聽見后出來,并用自己手機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黃某某指使被告人伍某某從家中拿出三包冰毒約1.2克交給孟某某,孟某某通過微信二維碼向被告人伍某某掃碼支付1200元。
3、2020年03月04日中午,陳某某微信給孟某某轉賬390元購買毒品,孟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40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孟某某冰毒約0.4克;?
4、2020年03月04日下午,孟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80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孟某某冰毒約0.8克;?
5、2020年03月份的一天上午,孟某某和陳某某商量準備吸毒,由孟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兩人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30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孟某某冰毒約0.3克;?
6、2020年03月份的一天上午,孟某某聯系陳某某一起去購買毒品,并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兩人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孟某某給陳某某現金400元,陳某某下車將400元交給被告人黃某某,被告人黃某某給陳某某冰毒約0.4克。
7、2020年03月05日下午,龍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并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500元,爾后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被告人黃某某給龍某某冰毒約0.4克、一粒麻古約0.09克。
8、2020年06月02日中午,龍某某邀唐**找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后兩人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龍某某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40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龍某某冰毒約0.3克、一粒麻古約0.09克。
9、2020年5月21日下午,龔某某、蘭從云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找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被告人黃某某拿出冰毒約0.2克、半粒麻古約0.045克。次日凌晨,龔某某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300元。
10、2020年5月29日下午,龔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龔某某給被告人黃某某微信轉賬30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龔某某冰毒約0.1克、四分之一粒麻古約0.0225克。
11、2020年5月3日,廖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與王蕾一同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廖某某給被告人黃某某轉賬35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廖杰冰毒約0.3克、麻古半粒約0.045克。
12、2020年5月4日,廖某某聯系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爾后開車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被告人黃某某家中,廖某某給被告人黃某某轉賬350元,被告人黃某某給廖**冰毒約0.3克、麻古半粒約0.045克。
二、被告人黃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19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黃某某聯系吸毒人員唐某某、彭某某來其家中玩,兩人在被告人黃某某臥室內,采取燙吸的方式將被告人黃某某拿出的麻古一粒和冰毒約0.3克吸食完畢。
2、2020年3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黃某某將吸毒人員劉某某、劉某某帶到其自家田地內修建的小屋中,三人采取燙吸的方式將被告人黃某某拿出的麻古一粒和冰毒約0.3克吸食完畢。
3、2020年3月份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黃某某將吸毒人員劉某某、劉某某帶到其自家田地內修建的小屋中,三人采取燙吸的方式將被告人黃某某拿出的麻古一粒和冰毒約0.3克吸食完畢。
4、2020年5月21日下午,龔某某、蘭某某來到澧縣**街道辦事處**社區(qū)找被告人黃某某購買毒品,被告人黃某某拿出冰毒約0.2克、半粒麻古約0.045克,在其臥室內,吸毒人員龔某某、蘭某某、唐某某與黃某某四人采取燙吸的方式共同將麻古和冰毒吸食完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案件揭發(fā)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書證;2、證人孟某某、龔某某、龍某某、陳某某、唐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黃某某、伍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6、現場勘驗檢查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伍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guī)定,向他人販賣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不滿十克,且被告人黃某某多次販賣毒品,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1次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還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被告人黃某某提供場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對其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西清
2020年9月11日
附:
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現監(jiān)視居住在家(1357522****);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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