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棗檢一部刑訴〔2020〕201號
被告人黃某某,曾用名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務工。2020年6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涂嶺派出所抓獲,次日被棗強縣公安局押回,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詐騙罪被棗強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次日被棗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經本院批準由棗強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棗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黃某某與被害人馬某某通過玩網絡游戲認識并互加為游戲好友。后黃某某因沉溺于網絡賭博,且無經濟來源,遂以自己患嚴重胃病需要花費高昂醫(yī)療費用為由,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間,先后多次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賬的方式從馬某某處騙取人民幣共計683129元。所騙資金全部用于賭博或揮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黑色VIVO牌Y85型手機1部;
2.書證:戶籍證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支付寶交易明細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微信截圖、ATM機無卡存款視頻光盤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棗強縣人民法院
??????????檢察長:趙子良
檢察官助理:李金鈺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棗強縣看守所。
2.公安機關偵查卷3冊,檢察卷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黑色VIVO牌Y85型手機1部、支付寶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光盤1張、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光盤1張、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光盤1張、ATM機無卡存款視頻光盤1張、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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