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潯檢公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81199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平市,住桂平市**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先后虛構給其父親治病、請工人吃飯、投資五金公司等事由,騙取廖某某的信任,共向廖某某借款人民幣63705元。與此同時,被告人黃某某為了繼續(xù)騙取廖某某的信任,先后向廖某某返還人民幣共計5827.37元。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黃某某偽造了一張轉賬人民幣66000元至廖某某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的手機銀行轉賬截圖,并發(fā)送給廖某某,制造已還款給廖某某的假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提取筆錄、扣押清單、微信、支付寶流水統(tǒng)計表、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流水清單、手機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書證,被害人廖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現(xiàn)場勘驗筆錄、指認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式兵
檢察官助理??昌嬋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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