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順檢一部刑訴〔2020〕423號
被告人黃某某,別名黃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2324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望奎縣**鎮(zhèn)**村**屯**號,現住遼寧省大連市**號。因犯詐騙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黑龍江省望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取保候審,于同年12月6日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南崗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同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1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6月9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4月2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黃某某通過其抖音賬戶發(fā)布炫富視頻夸大其經濟實力,后與被害人劉某某等人加為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過程中黃某某謊稱微信轉賬限額,并以急需周轉錢款為由,先后騙取被害人劉某某(女,29歲,山東省人)、楊某某(女,27歲,安徽省人)、袁某某(女,36歲,廣東省人)、王某某(女,29歲,山西省人)、盧某某(女,27歲,安徽省人)、朱某某(女,22歲,山東省人)、石某某(女,24歲,山東省人)、李某某(女,25歲,河北省人)共計人民幣3626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電話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微信截圖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楊某某、袁某某、王某某、盧某某、朱某某、石某某、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劉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6.電子數據:被告人黃某某微信信息及手機數據等;7.其他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扣押清單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曾被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據此,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茂葉
檢察官助理:秦??翔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北京市順義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8冊(含光盤6張)、散材料5頁隨案移送。
3.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換押手續(xù)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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