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中檢二區(qū)刑訴〔2017〕2057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3811995********,漢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州市仲愷區(qū)**村**號。2017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8月3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同年9月2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7年8月20日、10月27日分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利用其擔任中山市**燈飾有限公司電子商務部主管的職務之便,將該公司用于淘寶刷單的費用人民幣417036元非法占為己有,供個人經(jīng)營淘寶店和消費。2013年8月底,犯罪嫌疑人黃某某未辦理離職手續(xù)離開公司,后變更聯(lián)系方式逃避公司追款。2017年4月14日,公安人員在粵贛高速**檢查站將被告人黃某某抓獲歸案。事后,被告人黃某某與中山市**燈飾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龍恩
2017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10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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