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通川檢一部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9211975********,漢族,大專文化,綿陽市**咨詢服務公司總經理。戶籍所在地綿陽市涪城區(qū),住綿陽市涪城區(qū)**街**號**棟**單元**號。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041985********,漢族,職高文化,自由職業(yè)者,戶籍所在地綿陽市游仙區(qū),住綿陽市游仙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51989********,漢族,大專文化,綿陽市時代弗朗教育培訓老師。戶籍所在地重慶市云陽縣,住綿陽市高新區(qū)**道**號**莊**棟**樓**號。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7042000********,漢族,職高文化,綿陽市**咨詢服務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綿陽市游仙區(qū),住綿陽市游仙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經本院批準,當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徐某某、羅某某、沈某某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某和被告人羅某某分屬綿陽二家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為使自己學員順利通過2019年四川省高等教育第192次自學考試,羅某某委托黃某某代替自己尋找兩名替考考生,黃某某本身需要三名替考考生,于是黃某某安排被告人沈某某(系黃某某的下屬)聯系被告人徐某某幫忙尋找五名替考生替考。徐某某在大學邀約來五名在校大學生代替考試,并承諾考試通過后一科支付400元報酬,考試中的食宿、交通費用分別由黃某某、羅某某提供。2019年10月19日在四川省達州市第一中學(老校區(qū))舉行的192次自學考試考點中發(fā)現丁龍、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前述替考生均另案處理)、沈某某、徐某某、羅某某替代賈添翔、鮮明洋、周水泉、施智平、蔣琴、郭林、馬某某、陽文坤參加考試。同時查明沈某某、徐某某、羅某某分別代替郭林、馬某某、陽文坤參考。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羅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黃某某、沈某某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上述4名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過、移送涉案線索函等書證;2.被告人黃某某、羅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供述;3.證人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谷某某、馬某某、周水泉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徐某某、羅某某、沈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徐某某、羅某某、沈某某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他人代替考試,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沈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羅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徐某某、羅某某、沈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向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達州市通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鄭禮君
檢察官助理:靳虎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某(聯系電話:1354176****)、沈某某(聯系電話:1898115****)、徐某某(聯系電話:1310816****)、羅某某(聯系電話:17740905300)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共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4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