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中檢二區(qū)刑訴〔2019〕2008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1199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蒼梧縣**鎮(zhèn)**村**號。2019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211999********,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蒼梧縣**鎮(zhèn)**村**號。2019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馬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821200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平南縣**鎮(zhèn)**村**號。2019年5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分別于2019年7月29日、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19年7月31日、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8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F(xiàn)決定并案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4月19日凌晨3時30分許,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馬某某及左某輝(另案處理)等人在我市**鎮(zhèn)**路路邊因被告人黃某某女朋友李某琴被被害人黎某東一方調戲,雙方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發(fā)生互毆。隨后,被害人一方逃跑,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馬某某及左某輝等人持鋼管追至**鎮(zhèn)**路**酒店對開路段毆打逃至該處的被害人黎某東,致其頭部受傷。經中山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黎某東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2019年4月23日晚8時40分許,公安人員在**鎮(zhèn)**路公交站將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抓獲歸案。同年5月21日,公安人員在**鎮(zhèn)**市場附近路段將被告人馬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馬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致1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均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郭某某、黃某某、馬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檢察員:曾泓玥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郭某某、馬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涉案物品暫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3、本案案卷8冊、光盤13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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