閬中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閬檢一部刑訴〔2020〕1641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29221965********,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縣**鄉(xiāng)**村**組**號,住四川省閬中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閬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26日被閬中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閬中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底至2020年7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先后3次盜竊其鄰居趙某某的財物,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9年底,被告人黃某某從趙某某家屋外雞圈里盜走3只雞。
2.2020年7月10號左右,被告人黃某某采取扭壞門鎖的方式進入趙某某家偏房內盜走1盆豬油和大約3斤面條。
3.2020年7月12號左右,被告人黃某某于采取強行推門的方式進入趙某某家正堂屋內盜走背篼1個、尿素肥44斤和油枯233斤,總價值335.8元人民幣。
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害人陳述;5.被告人供述和辯解;6.勘驗、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具有關聯(lián)性,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經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閬中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聰
檢察官助理:章??東
????????????????????????????????2020年10月27日
?????????????????????????????
附件: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于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