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隆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隆檢刑刑訴〔2020〕78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1261993********,壯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廣西南寧市隆安縣,住廣西隆安縣**鎮(zhèn)**村**屯**號,因犯盜竊罪于2017年2月9日被隆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隆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重新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西隆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凌晨1時左右,被告人黃某某騎電動車路過隆安縣丁當鎮(zhèn)丁當村蘭勞屯李某某加水站時看到有一輛宗鈴牌電動車正在充電,電動車上插著鑰匙且無人看管,便想將該車偷走,其將自己的電動機停放在加水站充電后隨即將宗鈴牌電動車騎至隆安縣丁當鎮(zhèn)華岳村高屯附近停放,后其徒步返回加水站欲取回自己的電動車時被當場抓獲。經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電動自行車在價格認定標的基準日的市場價格價值為人民幣203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取保候審材料、戶籍證明、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勞唐慨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文書;6.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隆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陸文鮮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1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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