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市興檢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311985********,壯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廣西天等縣人,戶籍地址:廣西天等縣**鎮(zhèn)**村**屯**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寧市公安局興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1月3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12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2019年9月5日12時40分許在廣西南寧興寧區(qū)三塘南路89號東站海鮮批發(fā)市場樓下壯美養(yǎng)老服務中心,盜走被害人某某某停放此處的未拔鑰匙的臺鈴牌電動車,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2322元人民幣。
2019年9月22日14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廣西南寧市興寧區(qū)溫泉路77號秦嶺游泳衣店旁一樓樓梯間,利用工具撬開電動車偷電門鎖后盜走被害人黃某某停放此處的綠能牌電動車,經鑒定,被盜電動車價值2839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L型煙斗套筒扳手壹把、鑰匙撬棒肆把;
2.書證:受案登記表、現場辨認照片、抓獲經過等書證;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某某某、黃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南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南價認定[2019]2119號價格認定結論書、南寧市價格認證中心南價認定[2019]2120號價格認定結論書;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現場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興寧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張仁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被羈押于南寧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提審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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