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自井檢一部刑訴〔2020〕71號
被告人黃某某,曾用名“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10021994********,漢族,內江市人,初中文化,凈水機銷售和維修工,戶籍地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路**號**號,現住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盜竊被自貢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審。
本案由自貢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6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自貢市自流井區(qū)**鄉(xiāng)**村**組**號楊某某家維修凈水機和空調的時候,趁被害人楊某某到屋外查看空調外機是否運行不備之機,將楊某某放在臥室衣柜里一黃色帆布腰包盜走,包內有現金人民幣4100元、身份證、銀行卡、醫(yī)??ǖ任锲贰1桓嫒它S某某把包內現金拿走后將其余物品丟棄。之后,被告人黃某某來到自貢市自流井區(qū)同興路通過“**副食品超市”老板羅某某、“**茶樓”收銀員繆某某、“**副食品超市”老板陳某某將盜竊現金通過微信掃碼方式換成微信零錢。
2020年6月23日,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黃某某到自貢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接受調查,黃某某到案后對其盜竊事實供認不諱,主動退賠了被害人楊某某費用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楊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接受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等法律文書戶籍證明扣押筆錄及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收據、諒解書到案經過等;
二、證人羅某某、繆某某、陳某某、莫某某的證言;
三、被害人楊某某的陳述;
四、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五、提取筆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六、視聽資料:楊某某家門前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6個月,緩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自貢市自流井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明獨林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在家候審。
2.案卷2冊、光盤4張
3.證據目錄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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