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融檢一部刑訴〔2020〕44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201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盜竊,于2020年6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傳喚不到案,同年9月23日經本院批準,同年10月11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到福清市**街道被害人陳某某經營的“**菜店”,鉆門縫入店,盜走該店內現金人民幣4222元。
2020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福清市**街道**網吧內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所盜部分贓款人民幣4000元于同日被扣押后發(fā)還被害人陳某某。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抓獲經過、取款憑證、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勘驗、檢查、辨認筆錄:辨認筆錄、辨認現場筆錄;
5.視聽資料:監(jiān)控截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曾因盜竊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又秘密竊取他人現金人民幣422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和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某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捷
2020年11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卷宗2冊共計4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