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臺灣居民,公民身份號碼8300001993********,通行證號1090****,漢族,大學文化,公司員工,臺灣居住地臺北市,暫住本市江干區(qū)**路**住宅區(qū)**幢**室。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荷花苑東門崗亭處,先后以順手牽羊的方式實施盜竊,具體如下:
1、2020年2月23日2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荷花苑東門崗亭處,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盜竊一只惠凌牌錄音筆;
2、2020年2月23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荷花苑東門崗亭處,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盜竊一個愛仕達牌炒鍋;
3、2020年2月23日21時某某,被告人黃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荷花苑東門崗亭處,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盜竊一瓶香奈兒牌男士香水;
4、2020年2月24日12時左右,被告人黃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荷花苑東門崗亭處,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盜竊一瓶小奧汀牌指甲油和50只無品牌一次性口罩;
5、2020年2月24日12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荷花苑東門崗亭處,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盜竊一個opple牌花灑;
6、2020年2月24日17時某某,被告人黃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區(qū)荷花苑東門崗亭處,以順手牽羊的方式,盜竊一只ARMANI牌女士手表。
經(jīng)杭州市西湖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上述被盜的物品共計價值人民幣4083.9元。
案發(fā)后上述財物追回。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單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恚堃婪ㄅ刑帯?/span>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 宏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1719595****)現(xiàn)取保候?qū)彙?/span>
2.隨案移送偵查卷二冊、具結(jié)書、補充材料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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