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鶴檢一部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71984********,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蒼南縣**鎮(zhèn)**村**號。因犯搶劫罪,2002年9月21日被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6月28日減刑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9月21日被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懷化市公安局鶴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辯護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黃某某伙同陳某某(另案處理)經預謀駕駛車牌為浙C6PD**的長城牌皮卡車來到懷化市鶴城區(qū)張吉懷高鐵丁家隧道工地,兩人一起將被害人馬某某放于該工地上價值人民幣2810元的10塊鋼模板盜走,后贓物被銷到懷化市鶴城區(qū)湖天橋小學附近的廢品店。案發(fā)后,贓物被追回并退還給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公安機關接報案登記表、到案經過、戶籍信息、扣押決定書、價格認定結論等書證;
2、證人黎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現(xiàn)場指認、檢查、提取、辨認等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化市鶴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伍文卿
檢察官助理:彭華潤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羈押在懷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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