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徐檢刑訴〔2020〕Z254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5195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鎮(zhèn)**農(nóng)場**隊**號。因犯盜竊罪,于1983年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盜竊罪,于2002年12月29日被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于2018年9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徐某某公安局批準,于2020年3月1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徐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3月28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騎車到徐某某曲界鎮(zhèn)海鷗農(nóng)場廣墾雄鷗茶業(yè)公司旁邊的小院門口處。通過翻墻進入小院,并撬開防盜網(wǎng)進入茶店實施盜竊,在抽屜內(nèi)盜走現(xiàn)金3800元和花生油、茶葉等物品后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價格認定中心認定,盜竊的花生油、茶葉價格為802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犯罪信息表、釋放證明書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的陳述;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比中證明、鑒定結論、價格認定書等;6.勘驗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入室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華巍
(院印)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羈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三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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