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柳江檢一部刑訴〔2020〕228號
被告人黃某甲,曾用名黃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2311975********,壯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忻城縣**鎮(zhèn)**村**屯**號,住廣西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路**園**樓。曾因犯搶奪罪、盜竊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陜西省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6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指使其大兒子黃某丙(15歲,另案處理)和小兒子黃某?。?歲,另案處理)伺機盜竊機動車內財物。隨后,三人行至廣西柳州市柳江區(qū)**鎮(zhèn)**綜合區(qū)**路**號“**汽車修理廠”門口,趁被害人顏某某在其桂B(yǎng)K***1五菱牌小客車駕駛室內睡著之際,由黃某丁動手打開車門,黃某丙進入車內盜走單肩掛包一只(內有約16000元現金、身份證、銀行卡、戶口本、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和蘋果手機一臺、華為手機一臺。后黃某丙和黃某丁走到附近一巷子里,從掛包內拿出約8000元現金,并將掛包及余下的現金和其他物品丟棄在巷子內。黃某丙和黃某丁與黃某甲匯合后將約8000元現金和兩臺手機交給黃某甲。次日,附近居民潘某某撿得被丟棄在巷子里的掛包,并把掛包及包內的8859元現金、物品歸還給被害人顏某某。經認定,被盜的兩臺手機價值人民幣2370元。
2020年5月9日22時許,被告人黃某甲在柳州市柳江區(qū)**綜合區(qū)**路一麻將室內被公安機關民警抓獲后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837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柳州市柳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毅
檢察官助理:林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黃某甲現羈押在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隨案移送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光盤肆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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