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廣利檢公刑訴〔2017〕29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802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出生地廣元市利州區(qū),戶籍所在地廣元市利州區(qū)**鄉(xiāng)**村**組**號。因吸毒,于2017年5月18日被本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qū)分局給予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利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3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廣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黃某某先后實施三次盜竊,其盜竊總價值為人民幣15313.00元。具體犯罪事實分述如下:
(一)2016年9月5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廣元市利州區(qū)**城**橋**路**段**號旁巷子內(nèi),采取推車的方式將被害人馮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型號為1Y***-**橘紅色藍野牌二輪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1050元。黃某某將竊得的摩托車推至距離原摩托車停放處500米遠地方,進行接線,由于接線不成功,便將竊得摩托車丟棄在巷子內(nèi)逃離現(xiàn)場。涉案車輛后被失主自己找回。
(二)2017年5月11日1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廣元市利州區(qū)**壩**路**號**小院內(nèi),將被害人趙某某停放在此處的輛型號為QD1***-**米白色啟達牌沒取走摩托車鑰匙的二輪摩托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摩托車價值人民幣2958元。黃某某將竊得的車騎到南河污水處理廠旁邊的一個巷子內(nèi)停放。破案后查獲被盜摩托車并發(fā)還被害人。
(三)2015年1月18日17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廣元市利州區(qū)**壩**園**號居民樓下門口,由黃某某望風(fēng),樊某某(在逃)采用接線打火的方式將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處的一輛黑色大力神牌電瓶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電瓶車價值人民幣1305元。竊得的電瓶車被樊某某賣掉,所得贓款被二人分贓耗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立案決定書、刑事判決書、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馮某某、趙某某、王某某的陳述;3.勘驗筆錄、辨認筆錄;4.價格認證;5.視聽資料;6.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元市利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紹連
?2017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羈押于廣元市看守所。?
?2.隨案移送卷宗2冊。
3.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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