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荔檢一部刑訴〔2020〕159號
被告人黃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3311982********,漢族,群眾,初中文化,農民,住荔浦市**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荔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甲涉嫌盜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黃某甲在未經得曾某某四兄弟其中任何一人及**鎮(zhèn)**村龍**村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帶油鋸到荔浦市**鎮(zhèn)**村“**嶺”上砍伐林木,黃某甲岳父謝某某到現場幫忙,謝某某將砍倒的樹子用斧頭或手鋸劈成小塊柴火后,黃某甲將處理好的柴火全部運回謝某某家中堆放用于日常生活當柴燒。經鑒定,被盜伐的樹種為雜樹,林木蓄積量為5.90立方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柴火一批;2.?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謝某某、黃某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黃某甲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荔浦市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李錕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甲現取保候審;
2.偵查卷案卷壹冊及《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
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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