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黃某某(綽號“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1301973********,壯族,小學文化,農民,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大新縣**鄉(xiāng)**街**號,無前科。因涉嫌濫伐林木罪,經大新縣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大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7年夏天向趙某某購買了位于大新縣欖圩鄉(xiāng)新排村咘屯地名為“嶺那馬”(土名)林區(qū)的馬尾松和巨尾桉,之后在未取得林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2名伐木工人到該林地進行砍伐,并將砍伐下來的木材賣給收購木材老板,獲款人民幣2000元,從中獲利人民幣880元。2020年5月12日經大新縣銀林林業(yè)調查規(guī)劃設計服務有限公司對該案現(xiàn)場進行鑒定,被告人黃某某砍伐林木現(xiàn)場為大新縣欖圩鄉(xiāng)新排村5林班134-1、140-1小班,共砍伐馬尾松102株和巨尾桉34株,總蓄積量為13.25立方米,總出材量為8.72立方米。其中馬尾松蓄積量為10.9立方米,出材量為6.87立方米;巨尾桉蓄積量為2.35立方米,出材量為1.85立方米。被告人黃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經偵查機關電話動員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森林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經林業(yè)主管部門的批準取得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林木立木蓄積達13.25立方米,數(shù)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大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何春雷
檢察官助理?張素萍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址:大新縣**鄉(xiāng)**街**號,聯(lián)系電話:138786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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