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袁檢刑訴〔2020〕960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0311********3559,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現(xiàn)居住地均為萍鄉(xiāng)市**縣**鄉(xiāng)**村**里**號。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1月20日經(jīng)我院決定批準逮捕,次日由袁州分局執(zhí)行逮捕,同月23日由該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袁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7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贛J*****二輪摩托車搭載黃某甲行駛至宜春市袁某某**鎮(zhèn)**山**村彎道路段時,與相對方向由蘇某某駕駛的贛C*****小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被告人黃某某當場昏迷,被害人黃某甲受傷后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9年12月5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黃某某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途經(jīng)彎道路段時,越過黃實線,致使車輛與相對方向來車發(fā)生碰撞,應負事故主要責任。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駕駛證信息及車輛信息、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收條。調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
2、證人蘇某某、黃某乙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車輛及尸檢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系自首,同時適用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袁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熊鋒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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