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中檢刑訴〔2020〕325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0011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渝北區(qū)人,住重慶市渝北區(qū)**鎮(zhèn)**村**組**號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將本案退回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補充偵查,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于2020年2月10日再次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將本案退回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補充偵查,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于2020年4月24日再次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再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黃某某于2019年5月25日0時許,在重慶市渝中區(qū)嘉華新城紅綠燈處,因細故與被害人管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過程中黃某某用拳頭擊打管某某面部,致管某某左側鼻骨骨折、右側上頜骨額突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管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被告人黃某某于2019年8月10日經(jīng)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材料、病歷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管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物證鑒定所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黃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對其處罰時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理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lián)系電話:189********);
2.案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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