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谷檢一部刑訴〔2020〕124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6205231984********,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天水市甘谷縣**鄉(xiāng)**村**號,現(xiàn)住址與戶籍地相同,農(nóng)民,無前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甘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繼續(xù)對其采取取保候?qū)弿娭拼胧?/span>。
本案由甘肅省甘谷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19日11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和妻子馬某某開車來到牛某某家門口,給租住在牛某某家的女兒送被褥,將車停放在楊某某家門前巷內(nèi),黃某某和妻子馬某某送完被褥準備離開時,楊某某在門口說這是自己家的地方,不讓停車。后馬某某和牛某某與楊某某發(fā)生爭吵,楊某某在追打牛某某時,將攔擋的馬某某推了一下,這時被告人黃某某過來和楊某某發(fā)生撕扯。在撕扯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在楊某某腹部踏了一腳,被害人楊某某撕扯著黃某某的衣服倒地,黃某某因重心不穩(wěn)也順勢倒地,其右腿膝蓋跪在被害人楊某某腹部。被害人楊某某因叫喚疼痛先后被送到甘谷縣人民醫(yī)院、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經(jīng)甘谷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某人體損傷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頻證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黃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黃某某案發(fā)后,在未采取強制措施之前,自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屬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谷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潘增強
檢察官助理:趙嬌嬌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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