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荊州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89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24211970********,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荊州市,戶籍地荊州市荊州區(qū)**路**號**棟**室,住荊州市荊州區(qū)**路**園**樓。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荊州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F陂g,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兩次(自2020年3月2日至4月1日、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2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3時,被告人黃某某在荊州市荊州區(qū)**路**園**樓出租房內(nèi),指責其妻子被害人張某某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二人因此發(fā)生爭吵,黃某某遂持菜刀向張某某的頭部,頸部等部位砍擊多次,致張某某多處受傷。被告人黃某某見張某某流血不止,便出門向他人求救,后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經(jīng)荊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張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照片;2、受案登記表、到案經(jīng)過、診斷證明等書證;3、證人李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5、現(xiàn)場勘驗筆錄;6、荊州市楚信盛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7、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綜合全案,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荊州市荊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燦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羈押于荊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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