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房檢公訴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26261975********,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縣,住房縣**鎮(zhèn)**村**組。2014年11月24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房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房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房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0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因木柴歸屬一事與同村村民魏某某在黃某某家門前道場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魏某某摔倒在地,被告人黃某某趁機用腳踢踹魏某某,致魏某某受傷。經(jīng)房縣鴻泰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被鑒定人魏某某右眼眶挫傷、右眼眶內(nèi)側(cè)壁骨折、右側(cè)鼻骨骨折分別評定為輕微傷;其左側(cè)10、11肋骨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受案登記表等書證;2.證人張某某證言;3.被害人魏某某陳述;4.房縣鴻泰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刑事照片;6.視聽資料;7.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及辯解;8.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房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曉蘭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诜靠h**鎮(zhèn)**村**組,聯(lián)系電話187729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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