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夾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夾檢一部刑訴〔2020〕177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261977********,漢族,小學文化,四川省夾江縣人,戶籍所在地夾江縣**村**組**號。因犯開設賭場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夾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因賭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夾江縣公安局決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夾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夾江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夾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黃某某租用夾江縣漹城鎮(zhèn)姚橋村7社馮某某的偏房兩間,將之前購買的1臺鯊魚機和19臺翻牌機擺放在租用的房間內開設賭場。之后黃某某聘請余某某、陳某某為參賭人員上下分服務,聘請車某某負責賭博場所日常管理,并在房屋外面安裝監(jiān)控設備。2020年4月14日,黃某某開設的賭場正式營業(yè)。2020年4月16日上午,該賭博場所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查獲8座鯊魚機1臺、翻牌機19臺。
經認定,現場查獲的1臺鯊魚機和19臺翻牌機,除鯊魚機的其中一個操作位無法正常上下分外,其余機具均能夠正常運行和人工操作,每個操作位均為獨立供1人進行賭博活動的操作基本單元,為國家禁止設置的賭博機,共計20臺26座。
2020年4月17日,黃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將被告人黃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夾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薛梅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羈押于夾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兩冊,光盤二張,附頁材料二頁;
_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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