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貴溪檢察刑訴〔2020〕125號
被告人黃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621196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貴溪市**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貴溪市**鎮(zhèn)**房。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貴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貴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貴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上午9時許,塘灣鎮(zhèn)政府組織該鎮(zhèn)國土所、城管中隊在塘灣中學附近對塘灣中學擴建已征土地進行平整,被告人黃某某一家人以挖機施工靠近其家房子為由,阻撓挖機施工。后塘灣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組織城管中隊隊員對他們進行勸離,黃某某不聽勸導,并辱罵城管隊員,繼續(xù)阻撓挖機施工。城管中隊隊員龔某某、葉某某、朱某某將其抬離現(xiàn)場到其家客廳。抬離過程中,被告人黃某某用手亂揮,用腳亂踹,將龔某某臉部下巴處踹傷出血。后城管中隊以人墻方式阻止黃某某及其家人再出門阻工。黃某某不停沖撞人墻,并從家里拿出一根竹棍攻擊城管執(zhí)法人員,致葉某某前額被竹棍碰傷腫脹。后塘灣派出所民警接報后趕到現(xiàn)場,將黃某某口頭傳喚至塘灣派出所歸案。
案發(fā)后,被告人黃某某得到被害人龔某某、葉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身份證明等;2.證人揭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龔某某、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視聽資料。
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致二人受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肖貴林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及認罪認罰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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