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徐檢訴刑訴〔2020〕104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51979********,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鎮(zhèn)**村**號,因盜竊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6月2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經依法偵查查明:
一、2019年6月份某天1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在徐某某徐城街道西門村譚某某廢品收購站將譚某某放在桌子上的紅色皮包及皮包內4000多元現(xiàn)金盜走。
二、2019年9月5日19時許,民警到徐某某邁陳鎮(zhèn)把伍村抓捕被告人黃某某時,被告人黃某某拒絕配合并持刀威脅民警,叫嚷要砍死民警。在追捕被告人黃某某的過程中,輔警李某某被黃某某持彎刀砍傷手掌。經鑒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等;2.被害人陳述:梁某某、譚某某等;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傷情鑒定;5、指認筆錄、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華巍
(院?。?/span>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具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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