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東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東檢刑訴〔2020〕52號
被告人黃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9211982********,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東某某,住東某某**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東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某某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黃某某攜帶打火機、耙子和鋤頭等工具到自家屋后菜地,準備將地面的稻草燒掉,11時35分左右,黃某某將稻草鋪到四塊菜地后,用打火機點燃稻草,點火后約十分鐘時間,突然起風將火星吹到菜地旁邊的芭茅叢中,引燃“下邊山”山場,從而引發(fā)森林火災。山場著火后,黃某某立即喊人幫忙撲火,在**鎮(zhèn)干群的奮力撲救下,大火在當日下午18時許被撲滅。經鑒定,總過火面積為94.5畝,其中幼林78畝,竹林9畝,成熟林7.5畝。
火災發(fā)生后,被告人黃某某及其家屬積極主動與火災受損戶協(xié)商,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21名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到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諒解書、會議記錄等書證;2.黃某丁的證言;3.被害人黃某甲、黃某乙、黃某丙的陳述;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由于疏忽大意,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山場有林地面積達94.5畝,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東某某法院
檢察員 姚新桐
2020年4月3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520562****
2.案卷材料1冊。
3.證據材料2份(會議記錄及黃志葵證言)。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