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信檢公訴刑訴〔2014〕24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漢族,江西省信豐縣人,初中文化,家住信豐縣嘉定鎮(zhèn)山塘村****號,無業(yè)。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4年10月1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押于信豐縣看守所。
本案由信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其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表明:
2008年7月份,被告人黃某某將信豐縣嘉定鎮(zhèn)山水名居后的一塊面積約為一百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以每平方米360元的價格賣給顧某某,后顧某某以每層3萬元的價格包工包料委托黃某某幫其建成兩層樓房,并于2010年4月支付黃某某建房款6萬元。2012年5月黃某某假冒房主身份,將上述兩層樓房以18萬元的價格“賣”給信豐縣嘉定鎮(zhèn)七里村村民張某某,雙方簽訂了所謂的購房協議,黃某某接受了張某某“購房款”18萬元。2013年8月份,張某某在給上述房屋加層時被顧某某發(fā)現,黃某某見事情敗露遂潛逃。2014年9月23日,張某某經網上追逃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協議書及收條,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經濟合同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信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翌雋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注事項:本案偵查卷貳冊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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