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新寧檢公訴刑訴〔2020〕2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5281986********,漢族,高中文化,務農(nóng),非中共黨員,非××代表,非××委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新寧縣,住新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新寧縣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決定對其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7時許,被告人黃某某駕駛湘******普通二輪摩托車在新寧縣**鎮(zhèn)**村**組路段與雷某某駕駛的湘******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后,新寧縣交警大隊水廟中隊民警接警后到達現(xiàn)場,在現(xiàn)場勘驗中發(fā)現(xiàn)黃某某有醉酒駕駛嫌疑。經(jīng)用呼出氣體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被告人黃某某酒精含量為104mg/100mL。后執(zhí)勤民警將被告人黃某某帶至水廟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提取血樣并將血樣送至婁底市湘中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經(jīng)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血乙醇含量為92.92mg/100mL。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黃某某表示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酒精含量測試報告;調(diào)解協(xié)議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資料;被告人黃某某機動車行駛證信息等書證;2.證人雷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司法鑒定意見書;5.現(xiàn)場勘查筆錄;6.視頻資料等其他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認罰,故建議對其在拘役一個月以上至三個月以下幅度內(nèi)量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黎海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_隨案移送證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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