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鼓檢訴刑訴〔2020〕1182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2251992********,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宿州市泗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黃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建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黃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時50分左右,被告人黃某某飲酒后無證駕駛無牌兩輪普通摩托車,沿本市鼓樓區(qū)虎踞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清涼山通道附近時被民警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結(jié)果顯示其醉酒,后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樣送檢。經(jīng)鑒定,被告人黃某某駕駛的車輛為兩輪普通摩托車,屬于機動車的范疇,送檢的黃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107.4mg/100ml,已超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黃某某無證駕駛摩托車的行為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隊罰款2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jīng)過、前科劣跡查詢證明、刑事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呼氣酒精含量檢測記錄、呼氣酒精含量測試筆錄、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寧公物鑒(化)字[2020]7278號檢驗報告、南京康寧司法鑒定中心康寧司鑒中心[2020]痕微鑒字第159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鵬
?????????????????????????????????檢察官助理:朱??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lián)系電話:173608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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