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南檢二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7031987********,壯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及住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鎮(zhèn)**村**村**號。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孫利濱的見證下與被告人黃某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進行證據(jù)開示。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3時許,被告人黃某某無摩托車駕駛證,酒后駕駛一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區(qū)環(huán)市大道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黃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0.4mg/100mL。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無證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結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黃某某自愿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廖亮
檢察官助理:楊豪
2020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6*******。
2.本案訴訟卷宗共2冊。
3.《從寬制度告知書》、《證據(jù)開示清單》、《具結書》各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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