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丹檢一部刑訴〔2021〕Z8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113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丹棱縣,現(xiàn)住丹棱縣雙橋鎮(zhèn)**村**組。
本案由丹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黃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黃某某在位于丹棱縣雙橋鎮(zhèn)**村**組的家中吃晚飯時飲用了白酒。22時許,黃某某持“B2E”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川**號牌小型轎車從家中出發(fā),前往丹棱縣城區(qū)。22時18分許,黃某某駕車途徑丹棱縣端淑小學(xué)外路段時,遇執(zhí)勤民警檢查。民警發(fā)現(xiàn)黃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嫌疑,遂對黃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122mg/100mL。隨后民警將黃某某帶到丹棱縣人民醫(yī)院提取血液樣品并送檢。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黃某某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151.6mg/100mL。
歸案后,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2.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證人黃某甲等人的證言;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黃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丹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牟仕珍
檢察官助理:羅雁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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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現(xiàn)住丹棱縣雙橋鎮(zhèn)**村**組;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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