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婺檢二部刑訴〔2020〕1723號
被告人黃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21195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群眾,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鎮(zhèn)**村**村村**路**號。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7月22日被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罰款1400元(違法時間為2018年4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7月22日被金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三大隊罰款1400元(違法時間為2018年11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黃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2時00分至12時15分之間,被告人黃某某在金華市婺城區(qū)白龍橋鎮(zhèn)婺城區(qū)衛(wèi)生監(jiān)督所值班室內吃午飯期間喝了酒。13時00分許,黃某某駕駛無號牌輕便正三輪摩托車從衛(wèi)生監(jiān)督所出發(fā)前往白龍橋消防隊附近的自家田里澆水。13時7分許,黃某某駕駛該車沿婺城區(qū)白龍橋鎮(zhèn)桑田街自北往南行駛至臨江西路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4mg/100mL,后被帶至醫(yī)院抽血。?2020年7月22日,經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黃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89mg/100mL,已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經查,黃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系無證駕駛。被告人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人口信息、查獲經過、強制措施憑證、鑒定意見通知書、現場照片、血樣提取登記表、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結果單、行政處罰決定書;2.鑒定意見:物證檢驗報告;3.視聽資料:光盤一張;4.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黃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拘役一個月二十天,并處罰金四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悅
檢察官助理:陳惠琳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黃某某現在家取保候審(聯系方式:150********)。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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